水产养殖管理条例-水产养殖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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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信息一览: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水产养殖,保障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水产事业,满足人民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渔业水域。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水产养殖,保障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水产事业,满足人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水产养殖管理条例-水产养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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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删去《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3将《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 3删去《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湖北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水产养殖管理条例-水产养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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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广大渔民、钓友自觉维护湖区渔业生态平衡,禁渔期内禁止在斧头湖水域进行一切捕捞作业、垂钓行为。斧头湖跨咸安、嘉鱼、江夏三地,是湖北省第三大湖泊,水域面积19万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的单位,必须取得《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证书》(简称鉴定资格证书)。第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第四条 《鉴定资格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水产养殖环保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需征用浅海、滩涂增养殖场所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所在地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依照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和给予合理补偿。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是: 维护国家和水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处理渔业生产***等。

申领养殖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综合利用规划;(二)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等符合水产养殖规划;(三)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公安、边防、海警、海关、交通、海事、海洋、环境保护、工商、水务、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渔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渔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

1、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第四条 ***捕自然生长和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5、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6、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对水产养殖有什么规定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我国的渔业生产方针《渔业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各级人民***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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